查看原文
其他

民法典:用益物权的一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三百二十三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三百二十四条  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组织、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第三百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二十六条  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第三百二十七条  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第三百二十八条  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三百二十九条  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更多民法典内容订阅公众号
回复“民法典”下载word全文


如果觉得有用请收藏转给大家

更多内容点击订阅法律公众号

民法典21年1月1日起施行(全文解读)

民法典颁布后,最全法律年龄对照表

打一场官司花多少钱?(法院+律师)

公安提醒:别打架,只有两种结果! 
离婚房子归谁?26种情形及变化
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能从事的职业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